115 司律一試闖關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33

支票之發票人於何時可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

  • A 於存款不足時即可
  • B 提示期間經過後
  • C 發票日起一年後
  • D 遭列為拒絕往來戶時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反面解釋即必須等法定提示期間經過後,發票人才可以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委託,故選B。A錯在存款不足只是帳戶餘額狀態,與撤銷付款委託的法定時點無關,此時撤銷仍違反第135條而不生效力。C錯在發票日起一年是執票人對發票人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第22條第1項),與撤銷委託無涉。D錯在列為拒絕往來戶是金融機構的信用制裁措施,同樣不是法定撤銷時點。撤銷後付款人不得再付款,執票人只能轉向發票人求償。

票據法 第135條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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