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34

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延期付款之規定
  • B 得於提示期限末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 C 不得提前付款
  • D 執票人不遵期提示,付款人不得將票款提存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見票據法第144條,該條在付款一節明文排除第69條第1項、第2項、第70條、第72條及第76條。第69條第1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既不準用,支票提示期限一律依第130條計算,並無末日後再加2日的寬限,B敘述錯誤,為應選項。A正確,第70條延期付款不準用。C正確,支票依第128條第1項限於見票即付,第2項並明定票載發票日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D正確,第76條票款提存規定被排除,執票人不遵期提示時付款人不得提存,其效果是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

票據法 第144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官方原文 ↗
票據法 第128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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