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35 題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以償還所欠貨款,並經乙要求後,由付款人A於支票上記載保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之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 B 本支票甲毋庸負票據責任
- C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票據金額三倍罰鍰
- D 乙對A之付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票據法第138條第3項雖規定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但書明定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並非票據金額的三倍,C敘述錯誤,為應選項。A正確,第138條第1項規定付款人記載照付、保付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B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付款人為保付記載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甲不必再負票據責任。D正確,保付人地位比照承兌人,執票人對其付款請求權時效依第22條第1項為三年,且依第138條第4項不因逾第130條提示期限而消滅。
票據法 第138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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