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強制執行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50

甲執命乙給付新臺幣1720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汽車、木工機具。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法院拍賣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 A 拍賣汽車之底價
  • B 拍賣木工機具得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
  • C 拍賣建物為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海砂屋
  • D 建物及基地拍定後繳納價金之期限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汽車與木工機具屬動產,拍賣公告依第64條第2項辦理;建物及基地屬不動產,依第81條第2項辦理。比對條文可知,動產拍賣公告應載事項只有拍賣物種類數量品質、拍賣原因日時場所、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日時、定有價金交付期限者其期限、應買資格條件、保證金額,並不包含底價。底價依第70條第1項是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預定,甚至可以不定底價,本非公告必載事項,故A是答案。B對應第64條第2項第3款,C對應第81條第2項第1款明文的海砂屋事項,D對應第81條第2項第4款交付價金之期限,都是應記載事項。

強制執行法 第64條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官方原文 ↗
強制執行法 第81條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三、拍賣最低價額。四、交付價金之期限。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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