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強制執行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51 題
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發移轉命令,命丙於收受送達後連續4個月將甲每月10萬元薪資債權移轉予乙。不料丙給付第1個月之10萬元予乙後即關門歇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甲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 B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丙之財產繼續執行
- C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 D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另為執行,原執行程序終結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薪資屬繼續性給付債權,執行法院得依第115條之1第4項發移轉命令,把債務人扣押後應受的給付移轉給債權人。移轉命令的效果本來是債權讓與,債權人須自行承擔第三人不付款的風險,但同項但書設有例外: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本題丙關門歇業即屬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乙就未受償的30萬元得聲請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則失效,C正確。A、B都誤以為原移轉命令仍有效力可繼續使用,且移轉命令的對象是丙的薪資債權,不能拿去執行甲的其他財產或丙的財產。D錯在原執行程序並未終結,是繼續執行而非另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之1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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