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強制執行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53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A地,經法院判決A地之B部分分配予甲、C部分分配予乙、D部分分配予丙,甲、乙並應各自補償丙新臺幣(下同)100萬、50萬元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自系爭判決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無庸強制執行
  • B 如甲所分得之B部分,於系爭訴訟繫屬前即由共有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使用迄今,甲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解除其占有,使歸甲占有
  • C 如乙所分得之C部分上有甲所興建之房屋,乙得執系爭判決,聲請法院拆除該房屋並交付該部分土地
  • D 丙為獲金錢補償,得執系爭判決,聲請執行甲、乙之財產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分割共有物判決兼具形成力與執行力,但其執行力只能及於訴訟當事人即各共有人。第131條第1項所謂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對象是其他共有人;B中占有B部分的是共有人以外之他人,且早在訴訟繫屬前即已占有,並非既判力所及之繼受人,甲不能拿這紙判決去解除該第三人的占有,必須另行對他起訴,故B錯誤。A正確,分割判決是形成判決,確定時各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無待執行。C正確,甲是共有人,其房屋占用乙分得的C部分,乙得依第131條第1項聲請除去並點交。D正確,同項後段明定應以金錢補償者,得對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強制執行法 第131條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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