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強制執行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54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112年2月2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5月5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6月6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B 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C 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D 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132條之1明定,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執行法院才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本題臺北地院准許假處分的裁定雖經高等法院廢棄改駁回,但甲已在期間內向最高法院再抗告,廢棄的結果尚未確定,撤銷執行處分的法定要件仍未具備,故D正確。A錯在臺北地院此時還不能撤銷已實施的假處分執行。B錯在撤銷執行處分是執行法院的職權,抗告法院不會自行為之。C錯在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屬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等規定由本案法院處理的問題,最高法院身為再抗告的法律審,並不會受理這種聲請。
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之1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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