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 A 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而同意返臺後就某個案為無罪判決,但未及判決即被發現
- B 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企圖殺死現居於東京之友人,但郵包寄送至友人家後即被發現而未爆炸
- C 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 D 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國民在境外犯罪要適用我國刑法,須符合第7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第6條公務員列舉之罪,或第4條行為地、結果地有一在我國境內。D的偽造私文書罪最輕本刑不到三年,丁又非公務員,行為全在巴黎,我國刑法管不到,故選D。A的法官是公務員,境外犯第122條受賄罪,落在第6條第1款的瀆職罪。B的殺人罪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符合第7條,日本對殺人未遂亦處罰,不受但書排除。C人雖在越南,但詐術透過電話施用於臺北被害人,行為地一部在我國境內,依第4條仍屬境內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6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