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

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沒收之性質為從刑,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仍應宣告沒收
  • D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沒收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明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也要沒收,這正是第三人沒收的典型情形,所以D正確。A錯在105年沒收新制已把沒收自從刑抽離,獨立成專章的法律效果,不再附隨主刑宣告,即使不起訴或免訴也可能單獨宣告。B錯在第2條第2項明文「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是行為時法。C錯在同條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因為被害人已受填補,再沒收會變成雙重剝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8條之1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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