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5

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於是先下手為強,一拳打昏乙,之後才發現乙根本沒看見甲,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而已,關於甲的傷害行為之刑法上評價或定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屬偶然防衛
  • B 甲之行為可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C 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得減輕責任
  • D 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乙只是要拿煙斗,客觀上根本沒有第23條所要求的「現在不法之侵害」,甲卻誤以為存在而動手,這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與實務處理,這種錯誤不能真正阻卻違法,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想合法防衛,欠缺與故意不法相稱的非難,因此排除故意犯的處罰,改依有無過失檢驗過失傷害,所以D「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正確。A錯在偶然防衛是客觀上存在侵害、主觀上不知情,與本題正好相反。B錯在客觀防衛情狀不存在,無從依第23條阻卻違法。C錯在即使採罪責說,也可類推第16條但書減輕,不會是完全不得減輕。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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