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6 題
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隨即反悔而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告知乙收到包裹時切勿開啟包裹以免引爆,但乙卻未讀取訊息,甲也不以為意,數日後,不知上情之乙於收到包裹時仍予打開,所幸炸彈因當初甲安裝失當而未引爆。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 B 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D 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甲把炸彈包裹寄出,已脫離其掌控而直接指向乙的生命,屬已著手實行殺人。依第27條第1項後段,結果不發生若非防止行為所致,須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才比照中止未遂;甲只傳一則訊息,見乙未讀還不以為意,未報警或攔阻,談不上真摯努力,且炸彈沒爆是因當初安裝失當,與甲的訊息毫無因果關係,故B不成立。C也不對,安裝失當只是這次手段偶然失敗,寄送炸彈依一般認知仍具高度致命危險,不是第26條的不能且無危險。既已著手就不會停在預備,D亦錯,答案為A普通未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