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10

甲欲致仇人A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將A之行蹤告知甲以便殺人。甲隨後以新臺幣20萬元代價雇用丁殺害A。丁隔日自行查訪找上A,卻發現A為其昔日之救命恩人,乃告誡A不要再得罪甲,否則將對其不利。關於甲、乙、丙、丁之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 B 乙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 C 丙無罪
  • D 丁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關鍵在於受託的丁完全沒有著手,反而去告誡A。現行第29條、第30條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與幫助犯都必須以正犯「著手實行」為前提,舊法的失敗教唆處罰規定早已刪除。丙只是提供A的行蹤,屬幫助性質的行為,正犯既未著手,幫助犯無所從屬,實務亦不承認幫助預備殺人的處罰,所以丙不成立犯罪,C正確。A錯在甲出錢雇兇卻無人著手,僅止於第271條第3項的預備殺人罪,不是未遂的單獨正犯。B錯在乙的建議至多是教唆或幫助,同樣因丁未著手而不罰。D錯在丁根本沒有任何殺人的著手行為,談不上殺人未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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