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11 題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
- B 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10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 C 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5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
- D 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122條第1項只要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收錢當下犯罪即已成立,實際有無違背職務只影響是否適用第2項的加重處罰。甲收了乙的錢,事後依法駁回,仍構成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D說不構成是錯的,故選D。A正確,實務對職務範圍採較廣認定,包含長官在權限內臨時指派、暫時兼辦的事務,不以編制內固定職掌或有最終決定權為限。B正確,實務區分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其他足以滿足需求的有形無形利益,免除債務歸於後者。C正確,現金5萬元是典型賄賂。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2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