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14

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員,表示力挺到底,並於翌日將戶籍遷往乙的高雄選區,但是仍繼續在臺北市生活、工作。選舉當日,甲專程南下投票支持表兄乙;同日,有親戚丙因病無法投票,希望有人能替他把票投給乙,另一親戚丁聞之,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以丙的身分前往投票所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B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C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 D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第146條第2項是為了處理「幽靈人口」而增訂,只要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即成立。甲把戶籍遷到高雄選區,卻仍在臺北生活工作,戶籍地與實際居住事實脫節,就是虛偽遷徙,加上他明白表示力挺表兄乙並專程南下投票,主觀意圖具足,成立本罪,遷徙自由不能作為取得不實投票權的擋箭牌。丁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冒名投票,使投票人與名冊記載不符,屬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縱使得到丙的同意也不影響,因為投票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委由他人代行,所以正確答案是B。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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