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15 題
關於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之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其中一部分解散者,除非剩餘之人已不成眾,否則剩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
- B 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依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為屬純正不作為犯
- C 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
- D 本條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為要件。而該3次命令間,應有相當間隔,若係連呼3次解散,仍屬1次命令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第149條在110年修正後,構成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修法理由明白指出行為人是自動聚集或受人招來、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均包括在內,因此強暴脅迫的意圖不必存在於聚合之初,聚集後才形成一樣成立,C的敘述錯誤,故選C。A正確,解散義務由在場各人分別負擔,一部分人離去後,只要留下的人仍達三人以上而成眾,仍可成罪。B正確,最高法院判決明白舉第149條為純正不作為犯的適例。D正確,三次命令須有相當間隔,連呼三聲仍算一次。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9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刑事判決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如刑法第149條之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第1項之消極遺棄罪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