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17

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的車輛,導致乙當場死亡。甲發現乙死亡後,心中恐懼,遂將乙搬到路邊遺棄之,駕車離去。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致生往來危險罪之加重結果犯
  • B 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C 甲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罪
  • D 甲不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甲已大醉仍駕車,且因酒醉失控撞車致乙死亡,完全該當酒駕罪並發生死亡的加重結果,應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罪,故C說不成立是錯誤的,為應選答案。A正確,甲只是撞上停放路邊的車輛,並未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的設備,不該當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自然沒有第2項加重結果犯的問題。B正確,第185條之4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乙當場死亡仍屬致人於死而逃逸的情形。D正確,遺棄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無自救力之「人」,乙既已死亡,搬移屍體不成立第294條遺棄罪,至多涉及遺棄屍體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條之3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4條第1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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