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18 題
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著手
- B 乙對某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放火,僅燒燬屋內家具,而房屋主結構並未受損,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 C 丙為報復,向緊鄰加油站之加油機的無人小客車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構成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
- D 丁為詐領保險金,明知久未供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仍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該屋,構成刑法第174條第2項之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A為錯誤敘述。實務認為放火罪的著手,是行為人已開始實行點火行為而對燃燒對象產生現實危險之時;甲既已將汽油潑灑於現供人使用的住宅,又點燃手中噴槍,火源與引火物業已結合,隨時可能延燒,應認已著手實行放火,不再停留於預備階段。B正確,實務對「燒燬」採效用喪失說,屋內家具雖遭燒燬,房屋主結構未受損、未喪失居住效用,尚不構成第173條第1項既遂,僅論未遂。C正確,無人小客車是他人所有物,緊鄰加油機投擲汽油彈顯已致生公共危險,該當第175條第1項。D正確,久未使用的空屋屬自己所有的現非供人使用住宅,附近有遊民居住而致生公共危險,成立第174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 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