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19 題
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好機會,便將乙載回自宅,對乙為性交行為,並全程錄音錄影,隨後為求滅口,遂另行起意殺害乙。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 C 刑法第226條之1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D 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甲不構成A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乙是自己不勝酒力而泥醉不省人事,並非甲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使其不能抗拒,因此甲的性交行為該當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而不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必須以該當第221條為前提,甲既未實施強制手段,縱使身分是計程車司機,也無從適用利用駕駛公眾運輸工具之機會的加重款項,何況性交是在自宅而非車上。B成立乘機性交罪。C成立,第226條之1明定犯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為結合犯,實務認為事後另行起意殺害,只要時間、地點具密接關聯即可結合。D成立,甲未得同意攝錄乙的性影像,該當第319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2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6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