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20

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某甲是引誘某乙與某甲自己從事性交行為,則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 B 經營旅館業的某丙,知悉某甲之行為後,仍收費並提供旅館內的一間房間,供某乙與其他男子從事性交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丙成立本條的「容留」行為
  • C 某甲如果先有引誘行為,之後又有容留行為者,因為引誘行為與容留行為犯罪型態不同,故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論以數罪而非一罪
  • D 如果某乙早有與其他男子性交之意,並非經由某甲引誘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為錯誤敘述。第231條把引誘、容留、媒介並列為同一犯罪的不同行為態樣,實務認為屬集合犯性質的包括一罪,行為人先引誘而後又容留,仍只成立一個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不能割裂論以數罪。A正確,條文明定須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人引誘他人與自己性交,欠缺媒介於第三人的性質,不成立本罪。B正確,容留是指提供場所使他人得以從事性交,旅館業者知情仍收費提供房間,已該當容留行為。D正確,所謂引誘,是指被引誘之人原無與他人性交之意,因行為人勸導誘惑而萌生此意;乙既早有此意,甲的行為與乙的決意間欠缺因果關係,不成立引誘。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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