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1 題
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友人在公園擲骰子,約定輸者每場須付贏者5000元,甲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 B 依實務見解,甲承租旅館房間與不特定人賭博,甲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
- C 甲透過通訊軟體向以私宅提供簽賭的組頭傳遞下注訊息,甲成立刑法第266條第2項賭博罪
- D 甲將自宅中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他人進行賭博,因甲僅收取房租而未抽取賭博利益,故不符合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要件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D為錯誤敘述。第268條的意圖營利,實務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藉供給賭博場所而獲取利益之意即可,不以從賭資中抽頭為必要;將自宅房間出租供人賭博並收取租金,本身就是營利,仍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A正確,公園是公共場所,每場五千元顯然不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成立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B正確,旅館房間若供不特定人進出聚賭,實務認定已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參與賭博者仍成立賭博罪。C正確,第266條第2項於修法後明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透過通訊軟體向組頭下注即已該當。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