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4 題
關於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 B 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
- C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
- D 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A為錯誤敘述。實務所稱無自救力之人,是指非依賴他人扶助即無法維持其生存者,著重在年幼、老邁、疾病、身心障礙等自身能力的欠缺;若其人年力健全,僅因缺乏資力而不能自給,實務明確認為不屬於無自救力之人。B正確,遺棄的行為態樣包含積極的移置、離棄,也包含消極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不以離開現場為限。C正確,條文明定須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這正是本罪與第293條無義務遺棄罪的區別所在。D正確,肇事者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對被害人負有救護義務,被撞昏迷者屬無自救力之人,見狀立即離去即成立本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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