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5 題
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於電話中與某乙發生爭吵,某乙並在電話中稱要找「黑道人士」來處理某甲。某甲聽聞及此,因恐自己遭遇不測,乃偷偷錄下對話。則某甲不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B 徵信業者受某甲所託,在某乙的住處內裝置監視器以窺視某乙非公開活動。則該徵信業者是否成立刑法第315條之2圖利妨害秘密罪之既遂犯,取決於某甲是否已實際窺見而為判斷
- C 新聞自由固受憲法保障,但倘報社記者將其透過管道取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現場照片,並將之刊載於報紙頭條,因對於被害人而言,此屬隱私核心,故記者不得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而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妨害秘密罪
- D 某甲因痛恨某乙,乃作成某乙形象的稻草人,並至公園草叢內,猛刺該稻草人以詛咒。某丙路過,見狀乃持手機全程拍攝,並將之公開發布於社群媒體上。則某甲雖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某丙仍不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B為錯誤敘述。第315條之2第1項是把幫助行為提升為正犯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客觀上已達成便利他人窺視、竊錄的狀態,犯罪即為既遂,並不繫於委託人事後是否真的看見畫面;何況徵信業者親自在乙住處裝設監視器窺視,本身已完成窺視行為。A正確,錄音者是談話的一方,錄的並非他人間的非公開談話,且為保全遭恐嚇的證據而錄,欠缺無故要件。C正確,性侵害被害人的現場照片屬隱私核心,新聞自由不能作為散布竊錄內容的阻卻違法事由。D正確,非公開活動須主觀不欲人知且客觀上具隱密性,在公園草叢的舉動任何路人均可見聞,不具隱密性,丙不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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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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