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6 題
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319條之4製作不實性影像罪?
- A 甲與A為男女朋友,雙方合意拍攝裸體性愛影音後,甲未得A之同意,透過軟體將A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B 乙偷拍B如廁的影音後,再將透過軟體將該影音加工,使B的身體置換為某色情女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C 丙透過網路買得價格甚貴的軟體,自行透過加工而生成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D 丁下載某公眾人物D之一般談話影音,再透過軟體將D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不成立。第319條之4處罰的是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保護的是被冒用者的性隱私與名譽;丙生成的是純屬虛構的虛擬人物,現實中並無特定的他人受害,欠缺構成要件所稱的他人,自不成立本罪。A成立,原始影像雖是雙方合意拍攝,但甲未得A同意,以軟體將A的身體置換為色情女星裸體並公布網路,已製作出關於A的不實性影像。B成立,乙偷拍B如廁影音後再加工置換身體,同樣製作出關於B的不實性影像。D成立,公眾人物同受保護,將D的一般談話影音合成為裸體性影像並公布於網路,足以生損害於D。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9條之4第1項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