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7 題
關於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竹竿伸入他人的屋內並將屋內的皮包勾取竊走,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 B 甲潛入醫院病房竊取病人家屬的財物,甲不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 C 甲與乙、丙共同謀議竊盜,但甲後來並未於乙、丙實施竊盜時到場,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
- D 甲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亦屬攜帶兇器,甲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D正確。實務認為攜帶兇器竊盜只要行竊時攜帶客觀上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即可,不以行為人自始自備為必要,也不要求主觀上有行兇意圖,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而攜帶,同樣成立第321條第1項第3款。A錯誤,侵入必須是身體進入他人住宅,僅以竹竿等工具伸入屋內勾取財物,人並未進入,不該當侵入住宅竊盜。B錯誤,醫院病房是病患起居生活的處所,屬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潛入病房行竊仍該當同項第1款的加重事由。C錯誤,結夥三人以上須實際在場共同實施,僅參與謀議而未到場者不計入結夥人數,在場者只有乙、丙二人,不構成結夥竊盜。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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