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28

關於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取得A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A的妻子B,迫使A因不捨B受傷而就範,A因此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 B 甲勒住A的脖子並令A交出財物,A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 C 甲在A面前揮舞棍棒並令A交出財物,A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盜既遂罪
  • D 甲對A持刀喝令A交出身上財物,A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A向B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D為錯誤敘述。強盜罪同時侵害財產法益與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實務以遭壓制的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甲僅對A一人施以強制而取走A持有中的全部財物,縱使其中電腦的所有權屬於B,仍只成立一個強盜罪,不生同種想像競合的問題。A正確,強暴脅迫的對象不以財物持有人本身為限,對其配偶施暴而壓制持有人的意思自由,同樣該當強盜。B正確,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依客觀情狀判斷,勒住脖子已達壓制程度,被害人有無反抗舉動不影響犯罪成立。C正確,揮舞棍棒尚未達到使A不能抗拒的程度,A是基於同情而交付,強制與交付間欠缺因果,不成立強盜既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8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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