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29 題
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意將當日代收之管理費新臺幣5萬元挪為己用,打算下個月領薪水時再偷偷補回。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
- B 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C 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 D 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正確。甲基於大廈管理員的職務代收管理費,屬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擅自挪為己用即已易持有為所有,成立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侵占罪本質上即含有違背任務、損害本人財產的背信性質,實務認為背信罪是一般規定、侵占罪是特別規定,兩者屬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應優先論以業務侵占罪,不另成立背信罪。A錯誤,行為人擅自處分持有物而排除原權利人的支配,即已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打算日後補回僅是犯後態度。B錯誤,兩罪並非想像競合而是法條競合。D錯誤,事後有意補回不影響侵占罪既遂,更不能倒過來改論較輕的背信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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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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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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