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30 題
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僅成立詐欺罪
- C 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
- D 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B正確。甲明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實,故意隱瞞並在契約書上積極註明為非凶宅,屬施用詐術;乙因而陷於錯誤,以一般行情價買下實際交易價值明顯較低的凶宅,受有財產上損害,甲成立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A、C錯誤,買賣契約書是甲以自己名義製作,製作名義人與實際製作人一致,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的有形偽造,只是內容不實的無形偽造;刑法對私文書的無形偽造原則上不處罰,故不成立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自然沒有與詐欺罪想像競合的餘地。D錯誤,是否凶宅屬影響交易價格的重要事項,甲的積極隱瞞已逾越民事糾葛而該當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