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1

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10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並將其騎回家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竊盜犯罪之行為人,且未參與竊盜之事前謀議,故其接受贈與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 B 乙明知該車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接受贈與,成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
  • C 乙將該車騎回家作為代步工具,係將他人之物隱匿,應論以刑法第349條第1項寄藏贓物罪
  • D 乙之行為實質上延續了甲之竊盜不法狀態,應直接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贓物罪處罰的是在他人財產犯罪既遂後,繼續維持該不法財產狀態的行為。乙明知車子是甲竊得之物,仍以取得所有權的意思無償受贈並持有使用,正是第349條所列「收受」贓物的典型,故選B。A錯在贓物罪本來就以「非本犯」為前提,未參與竊盜謀議正是成立收受贓物的條件,不是不罰的理由。C錯在「寄藏」指受本犯委託代為保管藏匿,乙是為自己取得而受贈,騎回家日常使用談不上隱匿。D錯在竊取行為已由甲完成,乙事後才介入,不能倒過來論以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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