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32 題
關於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觀上必須具備損害他人之意圖
- B 必須施詐術並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
- C 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
- D 積極與消極損害均屬本條之「財產上之損害」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第355條條文明白寫著「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處分財產的人不限於被害本人,也可以是受騙的第三人,所以C說「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與條文不合,是錯誤敘述,本題選C。A正確,本罪是意圖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損害他人的意圖,這也是本罪與詐欺取財罪最大的差別(詐欺罪要的是不法所有意圖)。B正確,仍須施用詐術並使對方因而陷於錯誤而處分,欠缺因果流程即不成立。D正確,通說認為財產上之損害包含既有財產減少的積極損害,與應增加而未增加的消極損害(如喪失可得利益),均在保護範圍內。
中華民國刑法 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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