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36 題
被告住所在A地,某日在B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A地為警查獲。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竊盜犯行,分別向A、B法院提起公訴,A法院繫屬在先,B法院繫屬在後,且均尚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B B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C B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D 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B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A地是被告住所地,B地是犯罪地,依土地管轄規定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A、B兩個選項講「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都不對。同一案件同時繫屬於有管轄權的數法院時,依第8條由繫屬在先的法院審判,本題A法院繫屬在先,B法院即依法不得為審判;此種情形依第303條第7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故選C。D錯在檢察官向有管轄權的B法院起訴,起訴程序本身並不違背規定,不受理的原因是第7款「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而不是第1款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兩者條款依據不同,答題時要選最精確的那一個。
刑事訴訟法 第8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