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37 題
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分參與甲之追訴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甲,乙即得向羈押法庭陳明為輔佐人
- B 檢察官起訴後,乙始得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法院除審查是否合乎輔佐人之法定資格外,並無拒絕之權
- C 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乙於偵查中仍不得陪同在場
- D 乙作為輔佐人時,得在法院獨立陳述意見,即得與被告甲明示之意思相反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第35條第1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於起訴後」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即可。輔佐人採陳明(報備)制而非許可制,法院只審查陳明者是否具備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等法定身分,符合即生效力,無准駁裁量權,故選B。A錯在偵查中羈押審查仍屬起訴前,乙此時尚不能陳明為輔佐人。C錯在同條第3項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者應有輔佐人陪同在場,及於偵查中。D錯在第2項但書規定輔佐人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