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

甲涉犯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
  • B 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
  • C 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
  • D 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法院當庭面告甲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依第72條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甲已合法傳喚,不必再送達。普通賭博罪法定刑為五萬元以下罰金,屬第306條「應科拘役、罰金」之案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故選C。A錯在既屬合法傳喚,不到場即得依法拘提。B錯在傳喚已合法,無須另訂期日重新送達。D錯在第306條只看案件是否屬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類型,不因判決有罪無罪而區分。

刑事訴訟法 第72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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