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

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列如何之處分?

  • A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B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應聲請法院核准後,始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C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不得逕命限制出境
  • D 檢察官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得命限制出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但無聲請羈押必要時,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這是檢察官自己就能做的處分。至於限制出境、出海,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等情形,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只有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才不得逕行限制。本題涉犯放火罪,法定刑遠高於此,且有逃亡及滅證之虞,檢察官自得逕命初次限制出境,故選A。B錯在初次限制出境不須先聲請法院核准,法院保留是用在偵查中延長期間的情形。C、D均與條文明文不合。

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2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93條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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