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0

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 B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 C 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
  • D 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羈押審查只在判斷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屬自由證明的範疇;第159條第2項後段已明文規定傳聞法則於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之審查不適用,檢察官所附卷證當然可以包含傳聞證據,故B的敘述錯誤,選B。A正確,依第101條之2,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得依第93條之2限制出境出海。C正確,第33條之1賦予辯護人偵查中羈押審查的閱卷權,自得請求適當時間準備,法院不得倉促訊問。D正確,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33條之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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