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1

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有另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安非他命雖係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 B 安非他命非本案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 C 應另聲請搜索票,再實施扣押
  • D 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押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警察是持合法搜索票就製造槍械案進入甲住處搜索,執行過程中在容許的搜索範圍內發現另案(販毒)應扣押的安非他命,依第152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這就是所謂的另案扣押,事後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即可,故選A。B錯在條文明文允許扣押另案之物,不以本案應扣押物為限。C錯在另案扣押的重點正是不必為此再去聲請另一張搜索票,否則證物早已滅失,只是不能藉此擴張原搜索範圍去翻找與本案無關之處。D錯在法無明文要求另案扣押須經檢察官事前許可,扣押後依法陳報、送交即可。

刑事訴訟法 第152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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