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3

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場處理,甲經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乙先被送醫、尚未表示要告甲,丙要帶甲至警察局作筆錄,甲哀求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能否隔2日自行至警察局報到作筆錄,丙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 B 甲雖是現行犯,但所犯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輕罪,丙經檢察官之許可,可不依據現行犯解送甲給檢察官
  • C 甲非現行犯,丙不得將甲解送檢察官
  • D 甲是現行犯,於逮捕後,丙可自行決定要否解送甲給檢察官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甲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7毫克,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0.25毫克標準,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於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屬第88條第2項的現行犯,丙得逕行逮捕;逮捕後依第92條第2項本文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書僅限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撤回或逾期者,才能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本罪三年以下不符但書,故應即解送,選A。B錯在誤把但書門檻放寬到三年。C錯在甲確為現行犯。D錯在解送與否非警員可自行斟酌。

刑事訴訟法 第92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官方原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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