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4

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111年2月1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為乙,乃於同日檢具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乙涉嫌販賣毒品罪嫌,並於同年月15日監察甲通訊結束後,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關於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警方對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發現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另案監聽所得,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B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但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依法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C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然因警方未於發現後之7日內陳報法院審查,故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D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警方於發現後陳報法院審查,固然已逾7日,但法院仍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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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警方監聽之監察對象與案由均為甲,乙販毒予甲之通話對乙而言即屬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其他案件」之另案監聽(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裁定參照)。該項本文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書則以「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審查認可」為例外。本題2月1日已發現、2月15日始陳報,固已逾期,惟最高法院明示逾期陳報與完全未陳報性質有別:逾期陳報者,其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定;完全未陳報者,始適用第18條之1第1項前段絕對排除,故D最正確。A漏未斟酌但書與權衡。B僅論關連性而不問陳報期間,過於寬鬆。C將逾期一律絕對排除,正為實務所不採。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8條之1第1項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65號刑事判決

雖就另案監聽所得部分,逾越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之陳報期間,惟因同屬逾期陳報之類型,其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認定……至若完全未陳報該管法院,始有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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