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6

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指示之相關文字訊息照片,以證明被告被訴主持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未提出該照片內容所在之原始電磁紀錄以供法院勘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照片經法院提示予被告辨認並告以要旨,倘被告並未爭辯照片內之文字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有異,仍得作為證據使用
  • B 照片係衍生自原始電磁紀錄之替代物,並無證據能力
  • C 法院使用照片作為證據,限以原始電磁紀錄已滅失為前提
  • D 法院不得再使用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以證明照片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相符而作為證據使用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翻拍手機螢幕的照片是原始電磁紀錄的複製品,我國並未全盤採用最佳證據法則。實務見解認為複製品能否用為證據,取決於能否確認其與原本內容相符;照片依第165條之1提示被告辨認並告以要旨後,被告既未爭執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有異,即無須再命提出原本勘驗,仍得作為證據,故選A。B把複製品一律排除,過於僵化。C誤以為須原本滅失才能用複製品,實則原本存在時複製品同樣可用。D正好相反,被告若爭執真正性,法院仍可藉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照片與原本相符。

刑事訴訟法 第165條之1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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