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8

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抗辯肇事原因是乙打瞌睡,乙則主張係煞車失靈;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丙之書面報告,亦認定卡車煞車失靈是肇事原因。依據實務見解,甲之下列主張,何者為審判實務所不採?

  • A 提出私請之專家書面意見,彈劾丙之鑑定報告可信性
  • B 聲請法院傳喚丙到庭陳述意見,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C 聲請法院裁定分離程序,對乙準用人證之規定,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D 主張丙雖到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鑑定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該書面鑑定報告仍不得作為證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206條第4項、第5項明定鑑定以書面報告者,審判中原則上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書面報告若經鑑定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其作成為真正,即得為證據。丙既已到庭陳述報告作成真正,該鑑定書面就取得證據能力,甲仍主張不得作為證據,自為實務所不採,故選D。A提出私請專家的書面意見彈劾鑑定報告可信性,屬彈劾證據的合法運用;B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正是法律保障的防禦權;C依釋字第582號,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本質上是證人,分離程序後準用人證規定具結、詰問,也是實務肯認的作法。

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

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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