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50

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同一犯罪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檢察官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 B 法院應詢問檢察官是否追加起訴幫助洗錢罪,否則法院不得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審判
  • C 法院應於判決理由內諭知:基於控訴原則,幫助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D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對幫助洗錢罪部分一併審判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甲只有提供帳戶這一個行為,同時成立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屬想像競合,訴訟法上是一個案件。依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未經起訴的幫助洗錢部分也有審判權限與義務,只要踐行告知變更罪名、給予答辯機會即可,故選D。A要求另行起訴、B要求追加起訴,都誤把想像競合的一部當成獨立案件,若另行起訴反而構成重複起訴而應諭知不受理。C的不另為無罪諭知用於起訴範圍內不能證明犯罪的情形,這裡法院認為成立犯罪,並無適用餘地。

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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