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58

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法院依協商結果判處甲拘役20日,緩刑2年。嗣甲返家與家人商討,認量刑過重,遂對認罪決定表示反悔而提起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 B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
  • C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 D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認罪協商的核心在於被告放棄通常審判與上訴權以換取較輕的科刑,故第455條之10第1項本文明定依協商程序所為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僅在同條但書所列情形才例外可上訴。甲只是事後反悔嫌量刑過重,不屬任何例外事由,其上訴屬法律上不應准許,即第362條前段的情形,第二審法院依第367條應以判決駁回,故選C。A、B都建立在上訴合法的前提上,方向已錯;且縱使上訴有理由,依第455條之10第3項也是撤銷後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而非自為判決。D誤用裁定,第367條明定以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0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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