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63 題
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發現乙的律師事務所同事丁,擔任甲審理案件原告之代理人。下列甲法官的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將丁擔任該案原告代理人一事,告知院長,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B 甲於另案中發現乙之父親為自己審理案件之當事人,於是甲自行迴避審理該案件
- C 甲與丁交情甚深,且因丁未曾有私下關說等行為,因而系爭案件進行中,仍經常由丁招待到特定餐廳飲宴
- D 如甲為法官兼院長職,甲要求丙不得在其擔任院長之法院轄區內辦理訴訟案件,改到其他法院轄區擔任律師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的甲明知丁是配偶乙事務所的同事,且丁正擔任其承審案件原告代理人,卻在案件進行中仍經常接受丁的飲宴招待,屬與案件關係人的不當往還,足使公眾懷疑審判公正,違反法官法第18條;有無實際關說在所不問,重點是外觀公正已受破壞。A是揭露而非隱匿,甲把利害關係告知院長與雙方當事人,使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符合倫理。B中乙之父親為甲的姻親,甲主動自行迴避更無問題。D中丙為甲之一親等血親,律師法第29條第1項本就禁止律師在有近親擔任院長的法院辦理訴訟事件,甲的要求正是遵守規定。
律師法 第29條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官方原文 ↗
法官法 第18條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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