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64

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 B 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
  • C 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
  • D 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這是職務兼任禁止的核心;法官法第16條第5款也把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的業務一律列為禁止兼任事項。倫理規範雖容許法官無償為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草擬法律文書,但受任代理出庭應訴已是完整的訴訟代理行為,超出諮詢範圍,屬執行律師職務,故甲違反,答案為A。B的理由錯誤,禁止的原因不是專長不符,法官縱使精通民事也一樣不得代理。C、D則誤以為只要無利益衝突、不同法院轄區或基於親情無償即可免責;禁止執行律師職務是身分上的絕對限制,與有無報酬、是否跨轄區、有無具體利益衝突無關。

法官法 第16條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官方原文 ↗
法官法 第18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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