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65 題
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聚餐,餐費由律師全額支付。關於法官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同窗聚會屬人之常情,不構成違規
- B 法官應避免足以引起公眾懷疑司法公正之行為
- C 只要在餐桌上不討論案情,聚餐即屬合法
- D 法官只要在法庭上公事公辦,私下交情不受限制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承審法官在案件開庭期間接受本案律師招待打球、餐敘且由律師全額付費,即使雙方只是大學同窗、席間也沒談案情,客觀上仍足以使當事人與社會大眾懷疑法官已失去中立。法官法第18條要求法官不得為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的行為,倫理上更強調法官應維持公正的外觀,故B的敘述正確。A把私交當成阻卻違規事由,但正因為有同窗關係,繫屬中的接觸才更需避免。C誤以為只要不談案情就沒事,違規的是接受利益與私下往還本身,不是談話內容。D把公私截然二分,忽略司法公信力建立在外觀公正之上,私下密切往還一樣會損及審判信賴。
法官法 第18條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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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3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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