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66 題
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
- B 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 C 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
- D 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6折優惠,揪眾團購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檢察官準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與經營商業限制。B只是下班後到父母餐廳幫忙收錢記帳,既未出資也未擔任負責人,屬對家人的無償協助,不是自己經營商業,也非反覆從事的營業行為,未妨礙本職,故不違反倫理。A以出資合夥並約定分紅回饋,已是以營利為目的參與事業經營,牴觸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C雖然依個人才藝寫作出版本可獲取報酬,但刻意打出「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的名號廣告宣傳並販售營利,是以職銜行銷牟利,對政府信譽與本職性質有妨礙。D宣稱可利用職務管道取得優惠再揪團購買,屬利用職務上機會取得利益,同樣不許。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官方原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