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68

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 A 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
  • B 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年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
  • C 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 D 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於1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不得執行職務。C的律師在丙立遺囑時受過諮詢並任遺囑保管人,對遺囑內容知之甚詳且應保持中立,若受受遺贈人委任起訴對抗繼承人便與先前角色衝突,因此不受任,符合倫理。A是同所律師分受夫妻雙方委任辦理同一財產分割訴訟,正是同所受任相對人的典型衝突。B曾受甲男諮詢家暴事件,事後卻以同一事由替乙對甲起訴,既有商議在先又涉洩密。D曾協調丁、戊糾紛,同所律師再為丁辯護對抗戊,同樣違反。

律師法 第34條

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四、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官方原文 ↗
律師法 第36條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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