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69 題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 A 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 B 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
- C 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
- D 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相對人既已委任律師,就應由律師代為溝通,這是對同業受任關係的尊重,也避免趁相對人未受專業協助時取得不當談判優勢,故A所述原則上不得未經該受任律師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符合律師倫理。B以爭取委任人最大利益為由私下與相對人商談,動機無法正當化繞過對造律師的行為,仍屬不當。C接受相對人(餐廳老闆)免費招待,涉及與相對人的利益授受,足使委任人懷疑律師忠實,也有害律師信用。D把詆譭相對人說成必要,忠實義務只要求依法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人身攻擊逾越正當辯論範圍。
律師法 第39條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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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38條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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