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70 題
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
- C 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 D 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律師受任後應忠實維護委任人利益,與對造當事人接觸洽談案情是攸關委任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讓委任人知悉並取得同意,否則委任人無從判斷會談內容是否對己不利,也難以信賴律師未與對造私下妥協。甲在完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逕與對造會談,已違反對委任人的忠實與報告義務,故A正確。B以「對方主動邀約」正當化,但接觸與否的決定權在律師,主動或被動不影響應告知委任人的義務。C的安撫情緒與D的取得有利資料都只是動機或效果,無法免除事前告知並徵得同意的要求,隱瞞與對造會面正是對委任人的矇蔽。
律師法 第38條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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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31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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