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71

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司的訴訟。之後甲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懲戒,處以停止執行職務1年之處分。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該公司發生法律糾紛,甲基於契約,以法律顧問身分,代理該公司的訴訟案件。依據我國律師倫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代理該公司之訴訟案件屬於雙方民事契約的內容,甲身為律師自應該履約
  • B 甲協助當事人從事法律服務,甲的行為符合律師倫理之忠實義務
  • C 甲處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依據律師倫理規範規定不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 D 甲遭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因此甲已失去律師資格,之後不得以律師身分執業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停止執行職務是律師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所定的懲戒處分,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經覆審委員會決議並公告主文時確定。既然處分內容就是停止執行職務,甲在停職期間即不得再以律師身分為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或代理訴訟,故C正確。A把顧問契約凌駕於懲戒處分之上,但契約自由不能牴觸法定執業限制,甲反而應告知公司並協助另覓律師。B誤用忠實義務,其前提是律師得合法執行職務,停職中提供服務反而構成新的違規。D過度延伸處分效果,喪失律師資格是除名的效力,停止執行職務只是暫時不得執業,期滿即回復。

律師法 第101條

懲戒處分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

官方原文 ↗
律師法 第103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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