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72

A被B毆打成傷,A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B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A與B私下在談和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效,因B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A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A決定何時起訴
  • B 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A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如甲自願賠償A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 D A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是錯誤敘述。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與懲戒、倫理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甲縱使自願賠償A的損失,也只是填補財產損害,並不能因此消滅其違反律師倫理的評價,至多在懲戒程序中作為量處的參考。A正確,時效即將屆至攸關權利存續,律師應在相當期間前告知當事人時效問題及法律效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先行起訴以中斷時效,不能擅自替當事人決定按兵不動。B正確,律師法第33條明定律師因懈怠或疏忽致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甲的不作為使請求權罹於時效遭駁回。D正確,違反倫理規範的案件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審議。

律師法 第33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官方原文 ↗
律師法 第75條

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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